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
(二)工作人员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副科以下干部、职工向所在科(室)科长(主任)请假,科长(主任)向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向局长请假,局长向分管市长请假。
(三)严格按规定审批假期,病假要凭医生证明,对事假要从严掌握。
(四)请假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由分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五)请探亲假应会人事部门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往返路费经人事部门审签后由财务按有关规定给予核准报领导审批。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未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七)国家有规定的假期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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