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六、机关业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范围:
    1、省经贸委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部。
    2、兄弟市对口部门的干部。
    3、各县(市、区)经贸局副局长以上领导。
    4、召集各县(市、区)经贸局及企业来汇报工作及参加会议的干部。
    5、省内外来我局洽谈工作的人员。
    6、上级指定由我局接待的外宾。
    (二)接待标准:
    1、厅级干部每人天伙食标准60-80元,宴请每人另加60-80元。
    2、处级干部每人天伙食标准40-50元,宴请每人另加40-50元。
    3、科级干部每人天伙食标准30-40元,宴请每人另加30-40元。
    4、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伙食标准每台(10人)600-800元,宴请每人另加60-80元。
    5、其他人员一律按工作餐标准安排20-30元。
    6、接待客人一律用本地酒水,国产酒,不准上洋酒,不准摆烟。
    (三)陪客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宾二主一,有特殊情况由领导指定。
    (四)接待手续
    1、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
    2、重要的接待任务,办公室及时报告局领导,并按领导批示和有关标准做好业务接待。
    3、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或联系业务,原则上由对口业务科室接待,并填写业务接待申请,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本局及各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确需接待的,分别由各科室填写业务接待申请单,报领导审批且交办公室统一安排。
    5、接待客人原则上不送礼品,如确需送土特产品,需报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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