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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领导干部参加各项活动的制度
(一)需要局领导参加的联谊会、评比会、研讨会、首发式等会议,以及各种庆典、达标活动,除按规定和省主管理机关、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以外,一律不派领导参加。
(二)经批准参加的活动,不准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参加人员。
(三)各种请柬、邀请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派人参加,并限定人数。
(四)不准趁评比、达标等活动之机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不准借参加检查活动之机大吃大唱和受收礼品。
(六)不准以参加活动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
(七)不准在活动中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拉赞助、搞摊派。
(八)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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