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十五、汕尾市经贸局公文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使市经贸局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市经贸局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机关公文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公文的统收、统发、分办、传递等工作。综合科负责文件打印、复印、归档和销毁工作。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和联系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
    (三)在公文分办过程中,科室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办公室协调不了的,呈请局领导决定。
    (四)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保密规定。
    (五)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
    二、公文种类
    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局重要事情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要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公文格式
    局机关公文由机关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校对人和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局机关名称全称为“汕尾市经济贸易局”,规范化简称为“汕尾市经贸局”和“市经贸局”;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局发文字号由局文字头、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公文,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最后写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性文件使用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间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须加盖印章。联合行文的,由联合发文机关加盖印章。
    (七)成文时间,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的签发日期为准;一般信函、传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八)公文须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四、行文规则
    (一)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局办公室外,本局各科室不能对外行公文。
    (二)局机关上报或下达全市工交商贸方面的政策、措施、决定、情况反映、请示、报告、通报、转发省经贸委有关文件,批复下级请示事项,答复不相隶属部门的工作商洽和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公文以局名义行文;例行工作事项,会议通知等可以办公室名义行文。
    (三)“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四)“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报请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和工作意见,须附代拟稿。
    (六)报市委的文件,如果同时需要市政府知道的,主送单位应写“市委、市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如果同时需要报市委知道的,主送单位应写“市政府并报市委”。
    (七)答复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按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公文督办和秘密公文处理。
    (一)收文办理
    1、局机关收到公文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及审核来文是否需要由我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要求等。并根据是否需要办理,将来文分主办公文和阅知公文,主办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核示后送局领导审批。阅知公文由办公室根据领导分管职能直接送有关领导阅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来文,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2、需办理的主办公文,办公室自收文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审批。急办件于收文当日内送有关领导审批。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件和交办事项以及重要事项,呈局领导批示后送有关主办科室办理。
    3、主办科室对办公室送来的主办公文须办理签收手续。如对拟办意见有异议,应商同办公室处理,主办科室不得自行将公文传给有关科室办理。|
    4、主办科室收到主办公文后应尽快组织办理,如无特殊情况,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拟写办理意见,呈局领导审批。
    5、会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科室须将会办科室或部门的意见综合整理,拟写办理意见并附会办意见呈局领导审批。原则上主办科室不应将未经协调的办文呈批。确有分歧意见的,主办科室应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
    6、各科室退回办公室的办文,应填写《汕尾市经贸局科室办文登记表》由办公室签收。
    (二)发文办理
    1、发文文稿由主办科室负责拟写,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引文、词名等使用要规范、准确。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草拟公文须使用市经济贸易局的公文稿纸,用笔应符合存档要求。
    2、各科室拟定的公文,原则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核签或委托科室其他领导领导核签。
    3、各科室负责同志必须对本科室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可退回主办科室重新办理。
    (三)公文督办
    1、局机关公文督办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密切配合。各科室指定一名督办联系人,共同做好督办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2、督办事项主要是:(1)市委、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决定由我局办理的事项;(2)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由我局办理的事项;(3)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的重要事项;(4)局长(党组书记)批示办理的有关事项。
    3、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发出催办通知书,主办科室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办公室。情况特殊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抓紧办理,适时反馈。
    4、办公室建立督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各科室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秘密公文处理
    1、秘密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秘密公文的收取、登记、传递、保管、发送等工作。
    2、秘密公文阅文人应于呈阅当日内阅毕公文,因故无法阅毕的,须选退回办公室改日再呈阅,阅文人不得自行保存秘密公文。
    3、秘密公文的传递由专人负责,阅文人不得自行“横传”秘密公文。
    4、不准翻印、复制秘密文件。
    5、销毁秘密公文,须进行登记、经领导批准,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六、公文审批
    (一)需呈请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呈送。
    (二)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工作分工呈送局领导审批公文:
    1、属专业业务性的公文,呈局分管领导审批。
    2、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呈有关局分管领导共同审批。
    3、属全局性、长远性、重要政策性以及主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4、人事和机构设置,变更方面的公文,呈局主要领导(党组书记)审批。
    (三)会其他单位办理公文,属我局主办的原则上由我局领导审批后,由主办科室负责送其他单位会签,属其他单位主办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后再送我局会签。
    七、公文缮印和发送
    (一)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发文在印发前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标明密级、拟写主题词,并对发文稿作全面校核。校核主要内容是: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传批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恰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二)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办公室应及时与主办科室协商。对内容有实质性改动的,需报经局有关领导同意。
    (三)主办科室拟办的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核对、装钉和编写封号后送办公室统一发出。
    (四)公文用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以局名义发文盖局印章,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盖局办公室印章。办公室在用印时,须审核公文传批手续是否齐备,公文是否已经局领导明确签署意见。
八、公文立卷和归档
    (一)公文处理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二)联合办理公文,属局主办的,由我局负责立卷和归档,属其他单位主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和归档,我局保存复印件。
    (三)每年年初,综合科应负责将上年的文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公文归档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局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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