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政府决定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分批设置若干集中连片开发的市直工业园区。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司、外国工商界和国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到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汕尾人民的最高利益出发,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目的,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做到主动服务、跟踪服务、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工业园区在汕尾市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直直经济办公室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采取“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为客商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实行“一揽式”审批。客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供所需资料,经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或督办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在1至4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或报批)手续。按规定需经国家或省市批的项目,并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客户到上级部门理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个口”收费。凡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款(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计算),由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市直经济办公室协调做好有关纳税事务的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企业应交各种规费,属地方收入部分尽量优惠;需缴纳上级部门部分,在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收费额度后,统一由经济办公室向企业收取。市直经济办公室可在代收的各项规费中提取5%至8%的代收手续费用后,才分别归还各有关收费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提供“五通一平”服务。市直工业园区供电、供水、通讯的总线(管)路和排污主渠道、主干路道的配套,由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投资建设。从总线(管)路驳接至企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可直接向市直经济办公室报装,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直经济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务必派员到场安装施工;企业的水、电、通讯及排污管道一旦发生故障,各相关单位必须优先给予抢修排除。 第七条 依法保障工业园区所有投资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有意刁难、索礼索贿。工业园区内的治安由公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护投资音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市直经济办公室专设客户投诉电话(3363888)调及时受理投诉。客户在工业区投资办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市直经济办公室将根据中政府的委托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尽可能协调解决。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中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各项优质服务的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市直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完成平整后出让的首期工业用地的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下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其地价可按下列单件的各项享受其优惠: 第十一条 用地企业须按与国土部门及市直经济办公室议定的地价款在限定时间内如数缴纳后,国土管理部门方能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口及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可在缴纳首期(不低于总地价的50%)地价款后先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其尚欠部分地价款可在发给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建设,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规费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收费优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视为市属企业,允许冠以“汕尾市XXXX公司(厂)”的名称或其他名称。 第十六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享受2至4名亲人免费在汕尾市区入户;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要求到本市区落户的,除可享受上述优惠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免费在本市区入户。并优先照顾其子女在附近学校就读,免收其异地入学费: 第十七条 在市区及市城区兴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除地价款与有关方面另行商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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